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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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公克(空包裝袋重零點叁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應予宣告單獨沒收之法律依據及扣案毒品經鑑定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業已論述翔實之聲請書外(如附件),另補充如下:聲請書第一段應予宣告單獨沒收之法律依據,有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記載,應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
二、本院審核全卷資料後,聲請人之聲請確實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