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橋小字第107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煒傑
陳麗智
被 告 郭明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玖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零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參仟壹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0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自民國一0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