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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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萬枝 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程高雄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許宗德 選任辯護人 葉天來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萬枝、許宗德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捌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萬枝、許宗德前經本院認其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
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5月1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2年8月16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8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代昌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