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祥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祥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祥福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又本院業已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3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爰審酌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行為態樣、犯罪時間、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附表:受刑人黃祥福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1年3月(2次)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9年12月間某時許起至109年12月28日110年6月25日前不久某許至110年6月25日110年1月5日(3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802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084號等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46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469號110年度訴字第718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18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21日110年10月28日110年12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469號110年度訴字第718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18號確定日期110年11月23日110年11月30日111年2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7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46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80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1、2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1、2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2次)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10年1月20日109年12月25日109年12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534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370號等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4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422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663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61號判決日期111年2月8日111年4月26日111年4月12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4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422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663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61號確定日期111年3月11日111年5月31日111年5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952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43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84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10年6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18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776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776號確定日期111年9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5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