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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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丑○○被告丙○○
癸○○甲○○丁○○己○○乙○○庚○○戊○○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金訴字第1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請求被告己○○、張霈華等連帶給付新台幣50萬元及自民國98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辛○○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原告就該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被告子○○、壬○○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發佈通緝,原告對該2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亦應一併留待緝獲後再行審判,特予說明)。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柏泓法官何俏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曉郁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