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執聲字第五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又因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甲○○因詐欺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學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