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5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星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星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星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393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