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91號聲請人 麥育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伊婕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0002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麥育銘新竹市農會111年10月21日300,000元FA0000000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