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教育費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鵬勝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教育費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