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0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蔡玉雪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希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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