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毛重零點陸貳零玖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已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373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此有卷附不起訴處分書可憑,而扣案結晶物1小包(驗餘毛重0.62099公克),為安非他命之事實,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96年6月21日慈大藥字第96062116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係屬前述之毒品、違禁物,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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