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4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簡式審判程序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1日以96年度易字第14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都
法官黃珮茹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