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49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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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937號
原 告 張伯雄
被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閻俊傑
訴訟代理人 張源泰
王寶輝 律師
上一人之
複代理人 段陶喻 律師
陳明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
3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四頁第六行關於「被告為傳家寶公司訴訟代理人」之記
載,應更正為「原告為傳家寶公司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