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9年度鑑字第11804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9年鑑字第11804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99年度鑑字第11804號被付懲戒人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甲○○記過貳次。
事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警員,前於
99年7月18日21時20分許,非服勤時間酒後駕駛自小客車(車號00-0000)行經屏東市○○路○○○號前,未能注意前方車輛,不慎追撞前方停等紅燈之自小客車,經實施酒精呼氣檢測,檢測值達1.46MG/L,案經該局屏東分局以被付懲戒人涉嫌違反刑法公共危險罪函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被付懲戒人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之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99年8月11日屏警分偵字第00990022221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含偵訊筆錄)。
(二)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甲○○ 於文
10日內提出申辯書,該通知已於99年9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甲○○係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警員,明知酒後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99年7月18日非服勤時間,在家中飲用金門高粱酒(酒精濃度38度)二紙杯後,於同日21時20分許,駕駛ZC-5995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屏東市○○路○○○號前,因不勝酒力,致未注意前方路況,而追撞前方同車道停等紅燈之0393-PA號自用小客車,該小客車被撞而往前碰撞前方同車道亦停等紅燈之1368-JQ號自用小客車。肇事後經警到現場對被付懲戒人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其測定值達1.46MG/L。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警詢時供承不諱,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調查筆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均影本)在卷足資佐證。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柯慶賢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許國宏 委員 吳敦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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