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518號原告 葉柏亮 被告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高鴻鳴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王兆琳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