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訴字第984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141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454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63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明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緝字第192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036號、第2110號、第325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劉明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劉明洲前於民國(下同)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7年5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5417號、第6367號及97年度毒偵字第646號、第14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㈠於97年9月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34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㈢於98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04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㈣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38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數罪刑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50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
4月確定,入監執行後,已於100年9月30日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為警分別查獲。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劉明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楊舒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刑事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施用時間│施用毒品及方式│所犯法條│主文││├───────┤│││││施用地點││││├──┼───────┼────────────┼────┼─────────┤││100年11月1日│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毒品危害│劉明洲施用第一級毒││101│某時│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防制條例│品,累犯,處有期徒││年度├───────┤100年11月2日為警經其同│第10條第│刑拾月。││審訴│桃園縣桃園市中│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1項│││字第│山東路某公園│嗎啡陽性反應。││││984├───────┴────────────┴────┴─────────┤│號│證據:│││⒈列管人口基本資料查詢。│││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01年3月20日│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毒品危害│劉明洲施用第一級毒││101│某時│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防制條例│品,累犯,處有期徒││年度├───────┤101年3月21日下午5時30│第10條第│刑拾月。││審訴│桃園縣境內某處│分許為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1項│││字第││送驗後,結果呈嗎啡陽性反││││1454││應。││││號│││││├──┼───────┴────────────┴────┴─────────┤││證據:│││⒈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01年5月10│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毒品危害│劉明洲施用第一級毒││101│日晚間某時│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防制條例│品,累犯,處有期徒││年度├───────┤101年5月11日晚間10時5│第10條第│刑拾月。││審訴│桃園縣桃園市中│分許為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1項│││字第│正路「遠東百貨│送驗後,結果呈嗎啡陽性反││││1141│公司」附近某電│應。││││號│動遊戲場之廁所│││││├───────┴────────────┴────┴─────────┤││證據:│││⒈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101年6月25日│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毒品危害│劉明洲施用第一級毒││101│某時│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防制條例│品,累犯,處有期徒││年度├───────┤101年6月25日晚間6時許│第10條第│刑拾月。││審訴│桃園縣境內某處│為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1項│││字第││後,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1632├───────┴────────────┴────┴─────────┤│號│證據:│││⒈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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