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簡字第18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字第18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桃簡字第18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琮榕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96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琮榕公然侮辱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洪琮榕明知 游素惠 在新浪網站部落格開設之「 蘇菲亞 看台灣」部落格(網址:http://blog.sina.com.tw/sofia/),為可供公眾閱覽之部落格網頁,不特定人均可點閱其內容,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0年12月6日下午2時58分許、同年月7日下午3時51分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00年12月6日凌晨2時58分許、同日凌晨3時37分許,應予更正),在高雄市○○區○○○路○○○巷○○弄○○號9樓居處,利用電腦及網際網路設備,以「myway」之暱稱在上開不特定人及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網頁,接續張貼如附表所示之文字,足以毀損游素惠之名譽。嗣經游素惠報警處理,始悉上情。案經游素惠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洪琮榕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張貼如附表所示之文字,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myway」以「犯蠢」及「犯賤」來描述「sofia」在其部落格的發言,均係針對針對「sofia」發言內容就事論事,除出於自衛外,也藉以描述「sofia」的窘況,並無污辱他人之故意。又與「myway」在網路交談者,為「sofia」而非游素惠。「so
fia」是否為游素惠,或是另有其人,myway根本無從察覺。網友無法從「sofia」的部落格中,發現其與名為游素惠者的連結,「myway」完全是根據「sofia」的不實言論提出質疑與駁斥,而與游素惠毫無瓜葛,網友更無從知道游素惠被罵或受辱,遑論游素惠的名譽因此受到貶損云云,惟查:被告確有於前揭時、地,以「myway」暱稱在告訴人游素惠所設立上開未設限而可供公眾閱覽之部落格網頁,張貼如附表所示之文字等事實,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復經證人即告訴人游素惠於警詢中指訴明確,且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網頁列印資料2紙、美商華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1年
1月3日淵(101)字第101010303號函、通聯調閱查詢單
1份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而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係處罰「公然侮辱」之言論,又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已共見或共聞為必要,且衹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參見司法院院解字第2033號解釋意旨)。而告訴人所設立之上開新浪部落格網頁,並未設限,為不特定人均可連線並觀覽之網路領域,是以屬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無疑,是被告於上開部落格中發表文章後,任何人祗須連線上開部落格網頁,自可觀覽被告在該部落格上之發言,此為被告所明知。故被告於上開部落格中發表文章,與公開發表言論無異。
三、被告雖辯稱:「犯蠢」及「犯賤」係形容「Sofia」之發言,就事論事,並無污辱他人之故意且出於自衛云云,惟其內容並非中性、客觀、具體地敘述告訴人張貼之文章有何不妥或不當之處,亦非具體指摘告訴人張貼之文章有何不當之具體事實,被告張貼如附表所示「犯蠢」及「犯賤」等文字,僅屬主觀、情緒性、抽象的謾罵,實非係中性或理性地形容或討論告訴人之發言,且被告張貼如附表所示之「犯蠢」、「犯賤」等文字顯有貶低告訴人人格及社會地位之意,且已對告訴人為人身攻擊,並使告訴人感到難堪與屈辱,實已貶損告訴人之尊嚴,而影響其社會地位評價,自難謂被告無侮辱他人之故意。又被告辯稱上開言論係自衛行為,惟按刑法所謂正當防衛乃指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刑法第23條定有明文,申言之,正當防衛之要件為:(一)存在緊急防衛情狀,亦即存在現在、不法之人力侵害行為;(二)實行緊急防衛行為,亦即行為人主觀上需出於防衛意思,而客觀上須針對侵害者所為具有必要性、非屬權利濫用之防衛行為;惟觀諸被告提出上開部落格之列印資料,告訴人對被告回應之言論與非法惡意侵害之言詞尚屬有間,難認即屬客觀上不法侵害,且張貼抽象謾罵文字之行為亦難以達到防衛自身權利之目的,亦即被告之手段並不具有防衛之必要性,是以被告辯稱係正當防衛云云,自無可採。
四、被告雖另辯稱與「myway」交談者,為「sofia」而非游素惠。「sofia」是否為游素惠,或是另有其人,「myway」根本無從察覺,網友無從知道游素惠被罵或受辱,遑論游素惠的名譽因此受到貶損云云,惟按個人於網路空間上以匿名或假名與他人往來,彼此間固可能未知他人之真實身分及姓名,然其來往活動仍須依賴個人於網路空間之化身身分、角色以交互建構,故個人以匿名、假名所創設之網路化身與其所在之網路社群成員間,亦同具專屬於該群組及平台,就其網路身分因與他成員陸續往來互動所逐漸產生、型塑之人際關係、名譽及評價,與真實社會並無差異,是行為人只要對該網路化身之身分有所認識,並知悉其行為將影響屬相同社群之其他網路使用者對該網路化身之名譽、信用等人格評價有所貶損,亦應受法律規範。經查,告訴人自98年起便以「Sofia」之暱稱在其於新浪部落格設立之「蘇菲亞看台灣」部落格張貼文章等情,業據告訴人於警詢中證述無訛,是可認告訴人所使用之暱稱「Sofia」於該部落格網頁內具足夠之辨識性,已達於該部落格中可得特定為何人之程度,是可認被告張貼該等如附表所示之文字,足以對告訴人之網路化身「Sofia」之名譽及信用等人格評價有所貶損,其行為自應受法律規範,至被告及其他網友是否知悉「Sofia」之真實身分為告訴人,無礙於認定被告是否涉犯公然侮辱罪行。被告所張貼如附表之文字,依一般社會通念可認係就暱稱為「Sofia」之告訴人為負面評價,足使其人格及社會評價造成貶損,且並未指涉具體事實,應確可認被告公然侮辱告訴人無疑。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告基於同一犯意,於緊密時間內,在同地先後將上述內容文字發布於同一網頁平台上,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出於同一貶損告訴人名譽之目的,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並無現實生活來往,僅因與告訴人間就文字之運用有所爭議,即以上開貶損名譽之文字公然侮辱告訴人,法治教育顯有不足,亦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且犯後仍飾詞狡辯,顯無悔意、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衡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張貼者│時間│內容││││││││││││││││├──┼───┼────┼───────────────────────┤│1│洪琮榕│101年12│「被人羞辱猶無是啥乜體面的事志,怎有人一擺嫌無││││月6日下│夠,閣欲來第二擺?第一擺是"犯蠢",第二擺就是││││午2時58│"犯賤",知無?汝犯蠢之後,緊跟著犯賤,難道無││││分許│佇大路褪褲露恥毛,汝勿(會)快活?」│││││「汝敢知影按爾有偌勿(會)見笑?當然,像汝面皮│││││遮爾厚,早就無羞恥之心,曷無怎會當街犯賤講啥"│││││「糐」「米製之粉」"?」│││││「加話莫講,汝若是無共"「糐」「米製之粉」"的│││││根據講出來,汝無資格佮人講"恥"字,連恁祖公仔│││││的面子攏卸了了囉,還閣參人講"恥",實在真正了然│││││!」│├──┼───┼────┼───────────────────────┤│2│洪琮榕│101年12│「請汝目珠褫較大蕾、掰較金咧,汝就是毋聽,才會││││月7下午│淪落網街自取其辱!」││││351分許│「汝今仔已經褪徦賰內褲啊,敢閣欲來一個part3褪│││││光光?汝若敢褪,阮就敢看;看汝內褲褪掉,參人有│││││啥乜無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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