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二七一號
聲明人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璧合 律師相對人中華技術學院(即財團法人私立中華工業專科學校)法定代理人 康仙力 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乙○○、甲○○為上訴人 朱塗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上訴人朱塗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第三審上訴程序中死亡,聲明人乙○○、甲○○為其繼承人,渠等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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