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0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98年度訴字第45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上次有收到傳票,因忙碌記錯日期,造成被拘提收押,被告已知錯要面對應有之罪刑,但被告在7月間騎機車撞到一位老先生,該老先生被送到彰化基督教醫院,被告遭收押時還未清醒,被告擔心這位老人家,也要與其洽談和解,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以前揭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於民國98年8月18日以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及被告仍有車禍案件和解事宜需其處理等情,認以具保即足以擔保其日後到案之執行,已無羈押被告之必要,爰准予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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