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國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國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國瑋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45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嗣由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332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176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7年7月19日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00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余國瑋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45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嗣由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332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176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2年11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7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9月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66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任正人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