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85號
原 告 陳瑞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金鳳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萬
壹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