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王金蓮
被 告 陳美鈴 即襪襪王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於5日內陳報 羅瑞萍 住所。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陳筱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王金蓮
被 告 陳美鈴 即襪襪王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於5日內陳報 羅瑞萍 住所。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