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東勞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王金蓮
被   告  陳美鈴 即襪襪王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於5日內陳報 羅瑞萍 住所。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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