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10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
○○○○號及麟仁段1006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
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
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