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10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
  ○○○○號及麟仁段1006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
  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
  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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