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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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0號
聲請人(即原告)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李炷烽 訴訟代理人 陳奕旋 相對人(即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陸佰叁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城簡字第五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慶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陳鴻璋┌───────┬─────────┬─────────────────┐│項目│金額(新臺幣元)│備註│├───────┼─────────┼─────────────────┤│裁判費│四、六三○││├───────┼─────────┼─────────────────┤│合計│四、六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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