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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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簡字第46號
原   告  鄭春茂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澎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慶平
訴訟代理人  翁慶雲
       許清貴
       顏武停
       陳君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原告為應受判決事
項聲明之擴張,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於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所為擴張應受判決事項聲明駁
回。
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為聲明之擴張或減縮至遲
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始屬合法,方得利用原訴訟程序
一併解決,倘言詞辯論已終結,所為之聲明之擴張及減縮,
即未能經言詞辯論程序而予審理,當無准許而併為判決之理
,是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為聲明之擴張或減縮,為不合法,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
二、經查,兩造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訂於108年12月12日宣判
等情,有本院108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原告
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8年11月20日始具狀擴張被告尚應賠
償108年8月27日至12月12日之土地使用費新臺幣13,324元
,有原告108年11月20日狀在卷為憑,揆之前揭說明,原告
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具狀為聲明之擴張,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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