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朴簡調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調字第37號

聲請人

即原告 黃柏誠

代理人 吳乃馨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25,926元(計算式:125㎡23,000元/㎡16/108=425,92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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