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646號
原告 潘淑幸
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奈蓉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0,7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