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朴小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朴小字第74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廖俊盛

訴訟代理人 湛昌運

被告 林威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550元,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江芳耀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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