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朴小字第74號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廖俊盛
訴訟代理人 湛昌運
被告 林威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550元,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江芳耀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