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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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2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 傅艾畇 (原名 傅素珍 )
傅珈覲 (原名 傅素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零捌拾陸萬零玖拾柒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肆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