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5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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