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65號原告乙0000000法定代理人丁○○原告甲0000000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 律師
張晴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19,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