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41號上訴人即原告 施陳珠子 被上訴人即被告 施夙姿
鍾昇宏 鍾雯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43,5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