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333號債權人雲林縣口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建宏 代理人 呂秋坤 債務人 紀永派 債務人 孫他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及自111年7月27日起日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9469%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0.29469%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5.715%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1.143%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333,334元,及自111年7月14日起日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9469%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0.29469%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5.715%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1.143%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紀永派應向債權人給付211,113元,及自111年12月14日起日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2252%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0.32252%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5.84%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1.168%計算之違約金。如對主債務人紀永派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孫他咪使負清償責任。
四、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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