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652號聲請人 林瑞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丁瑞欽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聲請人審酌本件確有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則請聲請人於裁定送達次日起5日內預納遺產管理人報酬新臺幣(下同)5萬元。」
㈠、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簡繁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又處理家事事件支出費用者,法院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第74條、第97條分別定明文規定。又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同法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
㈡、查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丁瑞欽之遺產管理人,惟依據被繼承人110、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被繼承人並無任何財產所得,此有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563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依職權調閱之被繼承人110、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乙紙在卷可參。茲為避免聲請人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30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遺產管理人依法所定職務或出庭或其他調查證據等,遺產管理人無法就被繼承人遺產獲取相當報酬,如聲請人審酌本件確有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則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次日起5日內預納遺產管理人報酬新臺幣5萬元。(依據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第3條第4項第9款、第74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雅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