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嘉簡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嘉簡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之被害人「 陳慧芬鍾明燕劉秋萍 (使用人乙○○)、王鵬洲、 張瑞宜莊欽安 (使用人 謝亞真 )、 曾淑珠 (使用人 王建順 )、 趙宏偉黃士民 等」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端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李佳惠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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