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一八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常玉霞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九九三號(嗣改分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七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