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嘉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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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嘉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五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陳端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李佳惠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歷審裁判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3 年度 嘉簡 字第 5 號判決(93.03.31)【本件裁判書】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3 年度 簡上 字第 105 號(93.06.15)[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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