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號
聲請人穩發紙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甘大空~B法官陳琪媛~B法官賴秀蘭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胡祥生~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穩發紙器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太保分行│八十九年一月十日│玖萬柒仟捌佰陸拾│AL八四九三0三│││││││叁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