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四號
聲請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五號判決,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嗣因相對人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七三號判決上訴駁回,經相對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一七六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確定。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新臺幣二十二萬一千七百二十一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庭~B法官鄧晴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楊國色┌───────────────────────────────────┐│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二十二萬一千三百三十一元│聲請人預繳。│├────────┼────────────┼─────────────┤│第一審送達郵費│三百九十元│聲請人預繳三百九十元,支出││││二百三十九元,餘一百五十一││││元移入第二審支出。│├────────┴────────────┴─────────────┤│合計:二十二萬一千七百二十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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