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八О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一七號、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三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犯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甲○○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檢附送達證書影本二紙、戶籍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乙紙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查:具保人甲○○之戶籍業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遷移至臺中市○○區○○里○○街○○○號五樓,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乙紙附卷可憑,檢察官通知具保人甲○○偕同受刑人乙○○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之通知,僅寄其居所彰化縣彰化市○○路○○巷○號,容有未洽,應再依新址通知具保人甲○○,若受刑人乙○○仍未到案,再聲請沒入保證金,以保障具保人之權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