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二二號
自訴人七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縣○○鎮○○里○○路○號代表人丁○○自訴人統儷企業有限公司設臺中縣○○鄉○○村○○路○○號代表人丙○○自訴人宏記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縣○○鎮○○里○○街七三代表人戊○○共同 張繼準 律師自訴代理人甲○○律師被告乙○○共同 周平凡 律師選任辯護人 劉燕萍 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等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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