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7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7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74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曾志平 債務人曾 豐春 債務人 劉錦
一、㈠債務人曾志平、 曾豐春 、劉 錦裕 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貳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債務人曾志平、 劉錦裕 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志平前就讀南開技術學院時,於民國95年2月9日邀同債務人曾豐春、劉錦裕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放款借據,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0,000元整,依借據第四條第二款約定聲請人憑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撥款7筆金額共計為252,126元。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4年4月1日,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83%,另加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83%。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債務人曾志平前就讀南開科技大學時,於民國99年8月6日邀同債務人劉錦裕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放款借據,額度新臺幣800,000元整,依借據第四條第二款約定聲請人憑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撥款2筆金額共計為59,441元。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4年4月1日,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83%,另加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83%。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曾志平自104年4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98,216元、59,4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曾豐春、劉錦裕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編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一│新臺幣│曾志平、曾│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年利率2.83%│││198216│豐春、劉錦│月1日起│││││元│裕││││├──┼───┼─────┼──────┼──────┼───────┤│二│新臺幣│曾志平、劉│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年利率2.83%│││59441│錦裕│月1日起│││││元│││││└──┴───┴─────┴──────┴──────┴───────┘違約金:
┌──┬───┬─────┬──────┬──────┬───────┐│編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一│新臺幣│曾志平、曾│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8216│豐春、劉錦│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裕│││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二│新臺幣│曾志平、劉│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9441│錦裕│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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