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軒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貳點柒壹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軒龍於民國105年7月4日上午8時許,在嘉義市○○街○○號,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另行不起訴處分),,並扣得其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2.712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稽,經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前揭時、地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而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145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2.712公克),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7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238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存卷可證,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與其內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應視為一體,爰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江靜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