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87號上訴人即原告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亦祥 訴訟代理人 郭建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胤茱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1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