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43號原告 謝長佑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