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87號聲請人 莊金蓮 代理人 陳嬿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鄭伊汝附表:
┌──┬────────┬──┐│編號│證券字號│股數│├──┼────────┼──┤│1│89ND0000000-0│1000│├──┼────────┼──┤│2│89ND0000000-0│1000│├──┼────────┼──┤│3│89ND000000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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