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63號聲請人 洪震堂
洪國泉
洪聖凱
洪元璋
洪志明 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