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29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陳駿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拾柒萬玖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拾萬陸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陸拾壹萬伍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