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21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奎銘選任辯護人邱文男律師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奎銘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上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頴
法官徐莉喬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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