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470號原 告 士林福庭大廈(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育仁 訴訟代理人 王有威 吳俊賢 被 告 徐唐金 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書記官黃啓銓